因为景区的原因不能接待游客,这个违约金应该由谁来承担? 日前,沈阳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用真实案例予以解释。 据介绍,王女士等2人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温泉两日游,团费总计700元,出游前一天,旅行社通知王女士,由于景区原因不能接待游客,此团取消,将团费700元退还给王女士。但王女士觉得应该有违约金,于是向旅行社索要。旅行社以景区原因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。 于是王女士向沈阳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(下简称质监所)。质监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,向游客及旅行社核实情况,了解到景区由于设备问题不能接待游客,并非由于不可抗力,调解旅行社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王女士违约金,最终双方达成一致。 上述案例中,旅行社作为合同违约方应该先行承担违约责任,之后再向景区追偿。按照2014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六章第十七条第一款“旅行社的违约责任”,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,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,不同意转团、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,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,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: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%的违约金;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%的违约金;行程开始当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%的违约金。如果是出境游,旅行社违约将按照2014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六章第十七条第一款“出境社的违约责任”,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,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,不同意转团、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,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(不得扣除签证/签注等费用),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: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%的违约金;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%的违约金;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%的违约金;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%的违约金;行程开始当日,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%的违约金。 需要提示大家,沈阳市已经推广使用2014版旅游合同,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上有标准示范文本,大部分旅行社已经和游客签订2014版旅游合同,如果游客和旅行社因违约问题出现纠纷,将依据2014版旅游合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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