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慧在一家公司上班,一天晚上,哥哥来到她家里,要借两万元钱做购房首付款,因家里的钱存在银行,王慧对哥哥说,第二天晚上她上夜班,白天抽时间到银行将钱取上送到哥哥家去。 吃完早饭后,王慧到银行取了两万块钱放进挎包里,银行旁边是家超市,妈妈和哥哥住在一起,好多天没看妈妈了,王慧来到超市,准备买些东西。当她背着挎包准备进超市时,一个服务员拦住她:“这位女士,超市规定不能背挎包进超市购物,那儿有我们为顾客准备的免费寄存柜,请到服务台领取钥匙寄存吧。” 来到服务台取免费寄存柜柜钥匙时,一位服务员提醒王慧,如有贵重物品服务台免费寄存,否则责任自负。王慧迟疑了一下,觉得寄存手续麻烦,也就十来分钟时间,便将装有两万元钱的挎包存到免费寄存柜里,锁柜时她认真地使劲拉了几下锁,确认安全后进了超市。 不到五分钟的时间,王慧就购完了物。打开柜子取包时,王慧下意识里打开包,却发现两万元不见了。王慧感觉天塌了下来,大声地哭喊道:“快来人啦,我的钱被人偷了。”哭喊声引来了超市保安和经理。听了王慧的诉说,超市经理感到事情重大,立即拨打了120,不一会儿,几个警察赶到了。 警察立即查看了存柜锁,确认完好无损,锁好好的怎么包在钱却没有了呢?王慧立即出具了银行取款的凭证,并叫超市赔两万块钱。超市经理辩道:“取款凭证只能证明你取了钱,但钱是不是存在包里,谁知道呀。”警察又立即调看现场监控录像,发现王慧将挎包放进柜子后不到一分钟,就有一个戴墨镜的男子来到柜子前,十几秒后那男子就走了。“肯定又是那几个犯罪分子作的案。你在银行取钱时一定被他们盯上了。”警察告诉王慧,最近几个月来,有一伙犯罪分子专门在银行门前睬点,发现有人取大额现金后立即跟踪实施各种犯罪手段,你估计被他们盯上了,于是前脚进超市,后脚人家就将钱偷走了。王慧说,柜子锁着呀,且完好无损。警察说,从刚才的监控录像看,十几秒就将钱偷到手,且柜锁完好,没有撬动,犯罪分子肯定用的是万能钥匙,并叫王慧先回去,等案子破了再通知她。 王慧一听不干了,哥哥还等着那两万块钱交首付呢,如果这案子一辈子破不了,那自己的钱不就打了水漂了吗?再说了,自己到超市购物,包和钱存在超市柜子里,超市就负有保管责任,如今钱被贼偷了,超市就得赔。 超市经理不同意:“你到服务台取柜子钥匙时,我们服务员就提醒你,而且这柜子是免费借用给你的,没收你一分钱。此外柜子旁就有提示,贵重物品请寄存服务台,丢失责任自负,你不听劝告,我们不会赔。” 婆说婆有理,公说公有理,这丢失的两万块钱该谁担责?到底是借用还是保管?王慧和超市打起了官司,并诉诸到法院。 不久,法院作出判决,超市在整个案件中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 法官告诉王慧,保管是指顾客向超市支付所带物品,由超市占有并保管。《合同法》三百六十九条规定,保管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,但同时,根据《合同法》三百七十五条规定:“寄存人寄存货币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,应当向保管人声明,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。寄存人未声明的,该物品损毁后,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。”本案如果按照保管处理,王慧也会因未向保管人声明,而无法得到全部赔偿。 而借用是指由超市向顾客交付借用物也就是免费寄存柜,由顾客占有、控制和使用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:“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”超市提供的免费寄存柜虽然是无偿的,但它是为实现营利目的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,是为其商品销售目的提供的一种配套服务,作为服务,本身应当保障顾客接受服务时的安全。可这种义务不是无限大的,只要超市对其向顾客提供的免费寄存柜尽到一定的提醒和说明、注意及谨慎管理等义务,其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责任。如顾客置之不理,其丢失责任应由顾客自己承担。 |